2007年10月24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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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破解执法难题
杭州司法救助制度推行10月救助24人
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方建华

  25年的心结终于解开了。杭州老人娄钧康多次上访想要回25年前被扣押的那批物品,但物品早已无从查找。就在老人无奈地想放弃时,得到了杭州市委政法委发放的5000元司法救助金。
  他也成了杭州司法救助制度推行以来受到救助的第24人。
  
  25年前的错案平反
  老上访户不上访了
  事情还得从1982年说起。当时娄钧康是杭州竹木制品厂的职工,他与人合伙倒卖三合板。交易中,事情暴露,厂保卫科扣押了他500元人民币和50块三合板。老人也因“投机倒把、私调私运樟木”等罪错被劳动教养3年。多年来,老人对当初的处理一直不服,并从2003年开始不断到相关部门反映。
  2005年,老人到杭州市公安局上访,公安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复核,发现当初对老人投机倒把的定性欠妥,于是撤销了对老人作出的劳动教养3年的处分。
  投机倒把的帽子是摘除了,可当年给他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赔呢?今年,71岁高龄的老人为生活所困,希望能够得到补偿,以解燃眉之急。为此,杭州市公安局多次查找,可是由于已事隔25年,当时竹木制品厂保卫科的两名经办人员都已经亡故,调查工作一下子进入了死角。为了解决老人的实际问题,今年9月21日,杭州市公安局帮老人向市委政法委申请了5000元司法救助金。得知此事,老人连说感谢,并表示自己不再为此事上访了。
  老人无疑是幸运的。就在我们呼吁要为社会的贫弱者建立救助机制的时候,杭州市委政法委先行探路,于今年年初建立司法救助资金制度。救助的对象不仅包含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亲属,还涵盖了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让更多人享受到司法救助的阳光。

  被害人“入土为安”
  孤独的女儿生活有保障了
  失去父亲,是一个女儿一生的痛。17岁的晓杰(化名)则遭受了失去至亲和生活、学业陷入困境的双重打击。
  早些年,晓杰的父母离婚,一直以来,晓杰和父亲相依为命,借住在叔叔家里。2005年6月21日,晓杰的父亲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在互殴中受了重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周鹤亭、丁驾阳有期徒刑8年和4年,并判处两人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万元和6万元。
  可是,法院前往执行时却发现周、丁两人都是“穷光蛋”,几乎没有什么家产可供执行。
  这一边,晓杰失去了依靠,生活和学习陷入了困境,同时又患有甲状腺疾病,急需一笔医疗费。在法院执行的一年多时间里,晓杰不得不依靠当地政府的社会救济勉强维持生活和学业。然而,最让她心痛的还是,父亲的遗体一直冰冻在殡仪馆不能火化。
  今年4月,杭州市委政法委和上城区委政法委决定对晓杰展开救助。他们先是从救助资金中拨款3万元缓解晓杰的经济窘境,同时和当地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联系,为晓杰办理了每月350元的社会保障金,此外,政法委还和当地民政部门联系,晓杰父亲的冰冻保存和火化费4万余元也被免了。
  赢了官司,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法律白条”让被害人及其家属“二次受伤”。为了让这种伤害不再上演,法律界一直有一种呼声,由社会或有关部门承担责任,对那些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自身又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展开援助。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一些法院也展开司法救助的探索和尝试。我省法律界人士认为,杭州市委政法委创新的司法救助资金制度维护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为和谐社会的构建谱写了和谐的旋律。

  司法救助开特例
  丧子之痛抚平了
  如果说,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展开救助,是彰显了司法的人情味,那么,对那些因执法瑕疵而陷入生活困境的人实施救助,则更显示了法律的温情。
  承受着丧子之痛的吕伟峰(化名)正是从司法救助中获得了另一种安慰。
  因涉嫌挪用资金犯罪,年轻的吕强(化名)被刑事拘留。2001年6月18日,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吕强在羁押场所意外死亡。
  白发人送黑发人,吕伟峰夫妇悲痛欲绝,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但根据法律规定,吕强的意外死亡并不在国家赔偿之列。法院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
  司法途径穷尽后,吕伟峰夫妇又走上了漫长的上访之路。
  此案引起了省市两级政法委的重视,认为吕伟峰上访案虽是法度之外,却也在情理之中,应尽量做好补偿工作。为此,市委政法委多次找吕家沟通,并终于在今年8月取得了吕家理解并达成了一次性补偿协议。
  拿到救助金的那天,吕伟峰心中的怨气变成了感激,他给杭州市委政法委送上了锦旗。
  执法中的过错和瑕疵是难以避免的,可并不是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得到国家赔偿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带来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这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缺憾,因此引发的上访更是成了和谐社会的不和谐之音。将这一情形纳入司法救助的范围,无疑是用和谐的方式弥补了这一缺憾,抚平当事人的伤口。
  
  链接:
  六种情形可申请司法救助金

  1、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因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致使被害人或其赡养人、扶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2、政法部门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3、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4、政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过错或瑕疵,但当事人根据当前的法律、政策无法取得国家赔偿;5、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上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发生严重的生活困难;6、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